《无锡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改善职工居住环境,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2号)精神,现就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1月开始,在全市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做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中等水准,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升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趋势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对于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实现“一户一表”管理的,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市政府的有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一)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依据维修改造标准,共同协商有关事项,制订实施方案,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二)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接收单位为非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应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做评估,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移交。
(三)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四)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市、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作和职工队伍稳定。
(六)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相关的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在物业管理移交前,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清理补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移交属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
对于能独立成片区的职工家属区,在属地街道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注:对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街道按《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来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定管理方式。选择自主管理的,由业主自行承担管理费用,明确自治方案。选择委托专业化物业公司管理的,可委托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委托市场化物业公司,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物业服务费用参照无锡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业主承担,不足部分可由家属区的停车收费、公共部位收益弥补。
对于处在一些小区内的零星式或插花式的职工家属楼,应移交给所在街道,纳入到所在小区的社区管理,由社区实行基本物业管理。
在物业管理移交前,各企业要按照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政策,补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移交至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同时各企业应向所委托的物业企业或所在街道支付物业管理移交接管费用,物业管理移交接管费用大多数都用在移交后管理过渡中物业管理开支成本和不足部分。
(一)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新设备设施购置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物业管理移交接管费用等。
(二)中央企业、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2016〕45号文件执行。省属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苏政办发〔2017〕2号文件执行。
(三)市属、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同级财政补助50%,移交企业或公司集团承担50%。其中1998年1月 1 日以后中央和省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中央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一)统一组织领导。成立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专项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分别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为成员(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市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指导、组织、督查和协调工作。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国资委副主任兼任,其他成员单位安排 1 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开展工作,协调推动所在地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及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费用测算及资产接收工作;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本级财政资金安排,以及资金拨付监管工作;市发改委、住建局、市政园林局负责指导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明确有关标准,指导供水、燃气、物业和市政设施接收企业、属地政府与移交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指导移交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市经信委、无锡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施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有关标准;专项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确保“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顺利推进。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别结合各自职能,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工作的推进实施。
(三)加强协调推进。公司集团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地推进所属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加强与当地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单位衔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中央、省属、市属和市(县)、区属“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国有企业要确定1名主管领导主抓此项工作,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积极努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热情参加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
(四)保持企业稳定。各有关部门、企业要重视宣传引导和组织发动,统一各层各级的思想认识;有关企业要自觉服从大局,积极主动实施改革,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着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一)准备启动阶段(2017年6月前)。深入学习有关政策,全方面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补助办法。企业所在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或明确工作推进方案、费用测算标准等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机制,落实相应接收单位,建立接收方与移交方对接协商通道和机制,帮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对接。驻地央企、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和市(县)、区属企业,研究制定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主动与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全面协商,部分条件成熟的企业签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
(二)实施阶段(2017年7-12月)。驻地央企、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和市(县)、区属企业所在地政府共同组织、指导、督促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加强对接,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做好资料收集、项目确认、现场勘查、改造规划、费用测算、进度安排等具体工作,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正式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并经有关部门见证移交后,实施维修改造等项目。
(三)完成阶段(2018年1-6月)。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落实分离移交协议,完成维修改造等项目,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基本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四)收尾阶段(2018 年 7-10 月)。根据完成情况,组织“回头看”,对重点难题协调解决。梳理分离移交工作全面落实情况,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清算,进行工作总结。
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沈宁宁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单位安排 1 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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